3、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
(三)资金管理
大病保险资金按季度由市人社局向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支付。
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
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市人社局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方法。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法规免征营业税。
(一)商业保险机构执行我国及陕西省统一制定的招标准入条件
1、符合保监会法规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2、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
3、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4、配备一定数量的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5、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二)规范大病保险合同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规范招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人均保费、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保险合同依照省合同范本,合作期限为一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要遵循收支平衡、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证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方法和对大病保险基金超额结算及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
(三)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达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简化报销手续,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三、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偿程序
(一)补偿程序。城镇参保居民住院患者出院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大病保险范围和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大病保险法规补偿比例实行直通车式补偿,患者出院时只需缴纳个人自费部分,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期结算。
年内多次住院且累计自付符合相关法规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大病保险机构应在结算年度内按法规给予一次性支付。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