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参保的婴幼儿可在实施计划免疫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等待期为三个月。
(三)婴幼儿在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三个月以内的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欠费的下个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上情况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四)婴幼儿住院时,住院费用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执行。
1.婴幼儿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婴幼儿住院治疗时,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为1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2.婴幼儿发生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2000元。
五、就医管理
(一)婴幼儿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婴幼儿基本信息卡及父母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婴幼儿因病情需要转外院或外地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介绍信,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婴幼儿因急诊在外地或外院需住院治疗时,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批准,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婴幼儿未经批准在外地或外院治疗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婴幼儿满三周岁后应到婴幼儿所在幼儿园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劳保所办理医疗保险续保和缴费手续。
六、婴幼儿办理完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更换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