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被授权人需凭借授权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共济资金。
第十条被授权人应优先使用本人的个人账户基金;本人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才可以使用共济资金。
第十一条共济资金仅限本省内使用。
第十二条被授权人可使用共济资金支付如下费用:
(一)被授权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点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被授权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三)被授权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
(四)被授权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第十三条 被授权人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共济资金时,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按法规结算,涉及跨统筹地区、跨险种的费用,由相关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通过异地就医平台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使用共济资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长期护理保险时,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扣划,跨统筹地区发生的费用,由相关统筹区经办机构之间按月结算。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授权人应认真执行亲属关系承诺确认制,保证被授权人亲属关系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虚假承诺或错误操作,导致的医保基金损失和其他附带责任的,相关人员将被暂停医保共济待遇,不合理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202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