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法规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1、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2、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三、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法规标准: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法定价格的第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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