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流程
(一)确定缓缴单位名单
各县区应依据省医保中心下发的单位名单和缓缴范围具体确定缓缴单位名单,对30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中小微企业),应全部纳入缓缴范围;名单内的企业单位(中小微企业)自2022年9月起免申即享缓缴。
(二)进行社会出示
2022年8月20日前,各县区应将缓缴单位名单进行社会出示,出示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
出示期间,缓缴单位名单内的有关单位自愿放弃享受缓缴的,应在出示截止时间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承诺;未提交书面承诺的单位,自2022年9月起免申即享缓缴。
对未列入出示名单、人数在300—2000之间且符合《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在2022年10月20日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承诺(逾期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将其纳入缓缴单位名单,新纳入的缓缴单位自纳入名单次月起享受缓缴。
(三)报送缓缴单位名单
2022年8月23日前,各县区应将缓缴单位名单报送至市医保中心信息和参保登记科邮箱,缓缴单位名单包括名单的EXCEL版和 PDF版(加盖公章)。
2022年8月25日前,市医保中心应将我市缓缴单位名单报送省医保中心综合计划科。
(四)标注缓缴单位标识
省医保中心将我市缓缴单位名单提交给医保信息平台开发商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统一加注缓缴标识。
(五)注意事项
1.缓缴单位自被标注缓缴标识次月起享受缓缴。
2.已纳入缓缴单位名单但自愿放弃享受缓缴的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承诺;各县区有关单位名单应经由市医保中心信息和参保登记科汇总报送省医保中心,由医保信息平台开发商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撤销缓缴标识;有关单位从撤销缓缴标识次月起不再享受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