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乡居民医保怎么在普通门诊就医?
1、普通居民
普通居民可持社保卡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2、大学生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提出建议,报市确定),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支付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具体方法由各高校科研院所制定并报给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拓展:武汉市城乡居民如何住院就医?
就医方法如下:
1、参保居民可持社保卡(大学生还可持身份证)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2、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治疗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相关法规审核结算。
3、参保居民因紧急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的,经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相关法规审核结算。
4、大学生在寒暑假、休学等不在校(院所)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费用按我市相关法规审核结算。
5、参保居民在全国异地就医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核准后,可持社保卡即时结算。具体方法按我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方法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管理方法执行。
注:
1、参保居民持社保卡(大学生持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照有关相关法规,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异地就医发生的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经备案或核准后,普通居民在治疗结束30日内,大学生在治疗结束9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