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
男性未满60周岁
女性未满55周岁
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济收入,可参照执行。
第三类人员
医院外来护工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本市就业登记期间且未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