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由患者本人或家属通过电话(传真)向参保地医保部门备案。电话(传真)备案事项包括本人基本信息、首诊情况、住院科室及床位号等。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
三、费用报多少
12.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如何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县级医疗机构和基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范围内门诊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00元,年度不结转。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基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为80%。
1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统筹区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5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70%;跨市、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3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符合计划生育的住院分娩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予以报销。住院时需要提供《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
1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参保患者范围内住院费用和门诊慢性特殊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法规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大病保险保证标准予以补偿。个人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 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 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