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法规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我国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长治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一、长治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医疗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法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伤残津贴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一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6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670元;二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55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550元;三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41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410元;四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22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28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人员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700元。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5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