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已联网协议机构已结算的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住院结算后或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结住院相关费用报销后,可按法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
工伤职工申领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时提交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按要求填写及盖章);
(2)提供工伤职工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具体如下:
工伤异地交通住宿费待遇统一默认拨至工伤职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内。工伤职工本人社保卡信息将通过省信息系统自动关联,申请人须确认系统默认的账户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正确的,无需提供社保卡复印件;不一致的,需提供社保卡复印件。
另外,待遇申领时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需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①存在工伤职工社保卡正在申报中或处挂失期间,导致无法提供社保卡情形的,需提供工伤职工银行存折/借记卡复印件;
②存在用人单位垫付工伤异地交通住宿费待遇情形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垫付事实的书面材料。
(3)本次转院到市外治疗工伤时,转入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等辅助资料;
(4)《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如已办“工伤市外转诊备案”的无需提供。限2020年1月1日后经批准转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工伤职工)或《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转院诊治批复》(限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转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转院审批表原件(限2018年10月1日前经批准转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工伤职工;
(5)本次转院到市外治疗工伤时,工伤职工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有效票据(限申请跨市就医往返交通费待遇时提供);
(6)本次转院到市外治疗工伤时,转诊期间(不含在转入医疗机构入住院期间)工伤职工在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有效票据(限申请转入地交通食宿费待遇时提供)。
注意:
1)如2017年7月前在市外定点联网医院现场结算时转院审批表原件已交医院的,需提交结算单或个人支付清单复印件。结算单或个人支付清单中的就诊类别为“转院住院”的,可视同转院审批表原件。
2)城市间往返一次的限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的交通工具有效票据,超过法规标准部分费用自理。
3)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法规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