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4、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申报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领取);
2、需提供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4、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属于下列情形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