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2.失业保险业务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无广州市社保卡或社保卡因故停用的,提供以下16家银行之一的结算存折/卡。16家银行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交行、广发、招行、光大、中信、广州银行、广州农商行、东莞银行、华润银行、广东南粤银行、省农信社(顺德农信社、深圳农信社、外省农信社不属于此行)。除上述16家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申请人需提供银行行号。
3.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在前台办理时均为提交原件,网上办理需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或按提示上传材料电子件。
温馨提示:
1.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自申领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
3.下列任意情形均视为重新就业: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有上述情形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失业待遇终止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核查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工商登记、纳税等情况,对不符合领取失业待遇资格的人员,停发并追收相关待遇。
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在异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重复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如发现,参保人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网上办理渠道:“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