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