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包括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不用缴费直接纳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省年满60周岁、未领取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身份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的人员。
同时,明确了资金安排。按照每人每月提高5元的标准计算,提标后每年需财政补贴资金1.95亿元,全部由省级财政安排。2021年5月底前,省级财政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位,确保在6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