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1

2021-07-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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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互助共济、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

  第三条  自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

  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四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业务管理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

      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第六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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