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
(五)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的监督管理,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其业务考核,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并可以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原《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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