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法规进一步优化,将7月1日起执行!具体有哪些变化的?随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为切实减轻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负担,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法规的相关事项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商转公贷款业务是指具备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在我市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一)商转公贷款对象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借款人或其配偶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二)商转公贷款条件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及配偶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法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贷已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含)以上且未结清;
2.商贷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且产权人无借款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
3.商贷银行为该套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不予商转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商转公贷款:
1.商贷所购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2.商贷当前逾期,或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记录;
3.商转公新规实施后,原商贷所购住房以购买自住房为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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