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将进一步优化,将7月1日起执行!收藏好了!(3)

2024-06-2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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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法规

  (一)互认互提区域

  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凡房屋地址在泸州市、自贡市、宜宾市、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永川区区域内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法定。

  (二)互认互提情形范围

  互认互提情形包括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新规实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请购房提取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行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还贷提取按本政策执行,政策施行前发生的还贷行为不予追溯提取。

  四、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若国、省、市有新的法定,从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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