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4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9300元,不得低于2280元。
(二)缴存比例
1.单位缴存比例调整
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下限为5%,上限为12%。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在该区间自行确定。同一单位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2.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比例调整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月缴存额
1.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进位保留至元)。
月缴存额的合计上限为7032元(29300×12%×2),下限为228元(2280×5%×2)。
2.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额的上限为7032元,下限为228元。
二、调整与执行时间
(一)非机事业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自文书发出之日起开展,并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可一并办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
(二)机事业单位的基数调整工作,应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通告方可后开展。
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保留到元)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月缴存总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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