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4)借款人及参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商品房购房合同;
(7)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法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8)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9)个人资信证明(在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10)央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11)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2)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法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
(13)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进行交易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账户的首付款证明。
3、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法定的材料(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据)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法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
4、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单位及借款人除应提供新建自住住房法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份:
1.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立项批复;
2.市、区(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告知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
5、棚户区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由建设单位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新建自住住房办理项目准入后,回迁职工除提供“回迁安置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外,还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法定的其他材料。
三、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当面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同时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和所提供的贷款材料进行认真查询、核实,确保购房行为真实、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符合相关法规,并在所有贷款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名,然后将贷款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资料扫描形成影像资料。
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分别在纸质资料和审批系统中签署、签名盖章并注明受理时间后,将审批通过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上传至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初审人员对受委托银行上传的公积金贷款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签署初审通过的,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委托银行,同时说明退贷理由。
公积金中心初审通过的,由复审人员审批确认。受委托银行在贷款系统中收到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通过的信息后,及时办理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待房产(预)抵押登记完毕后,打印《委托放款告知书》、借款借据,并及时在贷款系统中请领资金。贷款经办银行告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温馨提示:公积金贷款审批期间断交公积金影响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