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1)中国人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卡及贷款情况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2)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信用卡及贷款逾期记录;
(3)被纳入失信被纳入执行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6)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4、满足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变更后借款申请人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2、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变更前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的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如无身份证的,应提供出生证明)、变更前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并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中译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如上述人员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可以反映出变更前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如单身应提供单身承诺书原件。港澳台已婚人士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相关部门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如为境外登记婚姻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相关部门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外文版本的,应当提供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