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变更原因证明:原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并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原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的公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在内地(大陆)办理登记的港澳台人士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相关部门公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公积金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
6、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原件。
7、新还款账户:变更后借款人名下的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原件。
8、2016批次(不含)前共有产权公租住房申请变更的,需经住房保护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并出具重新认定买受人的书面见意。
9、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