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申领要求
1、借款人应在过户交易完成并取得新《不动产权证书》3个月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申请期限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3、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咨询受委托银行关于商业贷款部分的办理流程及手续;
4、已向卖方支付全额购房款的,贷款不予受理;
5、直系亲属之间交易,贷款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进行变更。
烟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1.《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填写要求:
☆ 请使用黑色签字笔。
☆ 个人信息部分每空必填。
☆ 共同借款人:指与借款人共同买房、负有共同还款义务的个人(含配偶),没有的无需填写。
☆ 购房情况:所填信息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查找。
☆ 购房金额按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载明金额取低填写,首付金额据实填写。
☆ 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表中的签名需面签。
2.身份与婚姻证明(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提供)
⑴ 身份证原件;(可使用电子证照)
⑵ 户口簿(家庭户提供首页和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
⑶ 婚姻状况证明 原件,包括结婚证(可使用电子证照)、离婚证(可使用电子证照)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调解)书等。
☆ 配偶死亡没有进行户口注销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3.房屋买卖合同 原件
4.已付房款票据 原件
5.交易材料
⑴ 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原件
⑵ 税收完税证明 原件
⑶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登记证 原件(可使用电子证照)
材料备齐后,请按1–5的顺序排列,申请即时受理,2个工作日审批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