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郊及乡镇
1.10年以内住房抵押值不超过70%。
2.10年至20年(含20年)每增加一年,住房抵押值在70%的基础上逐年递减1%。
3.20年以上住房抵押值不超过40%。
(三)房龄超过20年以上砖混结构住房,抵押值在以上标准再下浮5%。
(四)房龄超过20年以上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无初始登记时间的,以及市公积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书应附城建档案房屋竣工时间原始记录。
(五)房龄超过30年的再交易住房,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贷款额度取以上一至六项计算后的最低值。
贷款期限:
一、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县处级女干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三、不超过现房抵押房屋房龄的相关法定:城区住房房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40年,乡镇住房房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贷款期限取以上计算后的最低值。
贷款利率:
一、经认定为首套房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经认定为二套房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住房套数认定方式及标准:
住房套数认定方式以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下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及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房屋套数认定依据。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第二套房认定标准: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三套房及以上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已有两笔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三套房及以上的,不予贷款)
按揭住房贷款
贷款条件
转为公积金贷
商业贷款
转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
异地贷款购房
贷款额度
住房商转公贷
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