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异地贷款限制
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或异地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退役兵人)到本地就业,在本地连续缴存未满六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兵队)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确定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所需具备的贷款用途相关材料。
确定申请贷款的职工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取消“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修改了不予贷款情形
包括:房屋的用途为非普通自住住房的情况、申请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人信用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贷款时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确定可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包括:不高于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
借款人家庭(含共同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合计不足20万元的,可申请额度为20万元;
不高于房屋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80%;
不高于房屋总价款减去该房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差额;
月均还款额不高干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确定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