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模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六、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对交易当事人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存量房交易自有资金、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中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成住建规〔2022〕1号第八条法定计算和划转。
八、银行选择
(一)卖方银行、买方银行采取自愿加入原则,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具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能够配合建立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系统,满足开展“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业务的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的条件;能使用电子印章,满足办理线上“无纸化”业务的工作需求;
3.自愿与成都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二)满足以上条件的卖方银行、买方银行将由成都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纳入“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三)监管银行为目前依规开展存量房交易自有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供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
(一)买方或卖方不同意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
(二)卖方银行不同意“带押过户”的;
(三)卖方银行或买方银行不在“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的;
(四)成住建规〔2022〕1号文第十二条中不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