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告法定哪些银行可以办理“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
(一)卖方银行、买方银行采取自愿加入原则,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具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能够配合建立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系统,满足开展“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业务的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的条件;能使用电子印章,满足办理线上“无纸化”业务的工作需求;
3、自愿与成都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二)满足以上条件的卖方、买方银行将由成都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纳入“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三)监管银行为目前依规开展存量房交易自有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
办事群众可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买卖-我要贷款板块查询参与银行名单和办理要件。
六、“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和“带押过户”共分三种情形五种模式:
(一)情形一:买卖双方均有贷款(含贷款银行不同,涉及跨行转账)
模式1: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共同还贷
模式2:只用自有资金还贷
模式3:只用贷款资金还贷
(二)情形二(模式4):卖方有贷款,买方无贷款。
(三)情形三(模式5):买方有贷款,卖方无贷款。
通告附件《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带押过户”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确定了每种情形中参与各方的工作流程、操作方式、工作职责,各个节点信息推送内容等。
七、情形一的三种模式有什么区别?
买卖双方均有贷款的情形有三种还款模式可选,一是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共同还贷,主要针对卖方未还贷款金额较多,单独一种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的情形;二是只用自有资金还贷。自有资金优先还款,贷款资金放款后卖方即能收到房款。优点是对贷款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卖方收到剩余房款保交易安全;三是只用贷款资金还贷,优点是贷款资金放款前卖方即能收到首付款,剩余的贷款资金先偿还卖方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再划到卖方账户。
买卖双方到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时,监管银行会根据卖方未还贷款金额情况指买卖双方选择还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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