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的标准、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关于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
(一)首套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执行我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执行我市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法规。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相关法定执行。
借款人及配偶均为单位缴存职工,其中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利率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第四章 异地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咨询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法规及办理程序,并携带以下资料向受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1.《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下载);
2.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及近半缴存明细;
3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
5.缴存城市及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
6. 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法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异地贷款申请时,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资料抵送武汉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村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对于不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异地贷款审核和审批
武汉公积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报送的异地贷款资料后,通过电话、函件、网络等方式向缴存城市中心进行核实,在缴存证明的回执联上备注核实情况及审核结果,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后,将异地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照公积全贷款业务流程完成后续银行初审、银行复审等相关手续后,将异地贷款资料报送武汉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终审。
对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当及时通告借款人并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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