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在相关条款中确定贷款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贷款担保
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内。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将缴存证明的回执联返还缴存城市中心。
第五章异地贷款的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中心应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直接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异地贷款。
第二十一条 缴存城市中心应当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借款人的异地贷款逾期 6 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城市中心应在收到武汉市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六章 其他法定
第二十二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流程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到本市区域以外的其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其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配偶代办的,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具证明。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及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三) 账户标识。武汉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后,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进行标识。
(四)返回回执。职工在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将缴存证明的回执联提交至武汉公积金中心。
(五)账户标识解除。对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审核结果为不予贷款的职工,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办理账户标识解除手续。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可凭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结清证明、身份证到武汉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标识变更手续;配偶办理时需补充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相关法定,以欺骗手段获得异地贷款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限期追回已获得的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1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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