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积金缴存手续
一、个体工商户缴存:
个人缴存者是营业执照持证人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
2、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缴存者为营业执照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则须在持证人已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可准予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营业执照持证人已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3、能证明与营业执照持证人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台州市区域内连续缴存两年以上的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原件;或以个人名义正常缴存养老保险半年以上,且个人缴存养老保险(含单位)累计两年以上的养老保险缴存明细原件;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4、《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缴存者填报《台州市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即时进行审核,确认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为个人缴存者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三、在台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
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港澳台同胞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按照本市现行法规执行。
四、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设立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承诺书、社保中心出具的单位人员参保信息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