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有关部门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四、所需要件
(一)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
1.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报盘格式(此表仅填写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职工相关信息);
2.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此表需填写2023年度单位全体职工相关信息);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缴存基数无变化的
1.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此表需填写2023年度单位全体职工相关信息);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每年只能在法定时间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2.职工2023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2023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3.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使用变更业务中“基数调整(申报)”功能办理;缴存基数无变化的,使用变更业务中“年审-基数无变动(申报)”功能办理。建议各缴存单位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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