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长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缴存基数上限、下限) 具体怎么调整基数?随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一、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法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3年度(自然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定》(统制字〔1990〕1号)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确定缴存基数构成的通告》核定。
三、缴存基数上限、下限核定依据
1.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0896元计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5224元(100896元÷12个月×3倍)。2024年长春市(含外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25224元,待2023年长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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