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会或工会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20%,不超过24%。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其缴存比例、缴存额原则上不得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