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调整怎么调?调整的基数比例是多少?
哈尔滨因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补缴吗?哈尔滨因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怎样补缴?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有哪些?缴存的基数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缴存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哈尔滨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有着一些十分重要的信息需要注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调整怎么样?
归集管理法规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法规法定: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法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乘以法定的缴存比例核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当月工资乘以法定的缴存比例核定。
第十六条 每年1月1日起,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法定的缴存比例,核定、调整一次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保部门法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的5倍。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文书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恢复原法定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注册的每月发薪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我国法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 对公积金缴存业务比较稳定的单位,可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二十五条 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法定办理:
(一)单位当月职工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总额无变动的,可按照上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总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办理汇缴手续;
(二)单位当月职工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总额有变动的,应当按照本法定第八条、第三十九条办理变更手续后,进行住房公积金汇缴;
(三)单位当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变动时,到管理中心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汇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