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漏缴。
单位因严重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会或工会全体委会确定等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有困难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未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缴存按照哈尔滨市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进城务工人员的缴存按照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法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的缴存按照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住房公积金实施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照《哈尔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法定办理。
第八条 单位录用新职工和调入职工,应当自正式批准录用或者批准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公积金个人账户变更申请书》,到管理中心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调入职工原单位有公积金账户的到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单位录用新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第三十九条 单位由于办公地址迁移、基本结算账户变更或与其他单位合并或资产重组申请单位账户转移的应提供: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转移申请表》;
(二)单位打印的单位全员明细并加盖公章(A4纸打印);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经办事处审核后报管理中心审批。
月缴存额确定: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纳税收入(月额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为16%-24%(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8%-12%的法定),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