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变更确认书;
(2)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
(3)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相关凭证、借款合同。
3、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2)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变更确认书;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借款合同;
(4)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借款合同。
4、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
(2)偿还组合贷款的,除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银行卡/折外,还应提供由银行出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借款编号证明。
5、借款人不在本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出具借款人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证明原件。如借款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还应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
(三)离休、退休的,提供退(离)休证或退(离)休批文;
(四)非本市户籍或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
(五)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有关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八)调离本市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单位调令和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的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有关法律文书、遗产公证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十)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保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实时核定的低保证明;
(十一)因倒闭、解散、撤销等实行托管管理的单位,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