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提取条件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
2.离休、退休(退职);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
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封存后满6个月;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8.因重大疾病等其它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二)提取额度
1.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当期自理、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的,可提取救助证有效期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3.其他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