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病假工资规定法律依据 青岛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2)

2020-10-2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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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工资的45%计发;

  (三)连续工龄满满20年及以上,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四)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

  (五)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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