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2020-12-1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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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伤残津贴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3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其他

 

  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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