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1-03-0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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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号)政策解读

 

  一、人员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属于该通知规定的人员范围:

 

  一是企业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是受伤时间在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

 

  三是退休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以前,不含2004年1月1日;

 

  四是死亡时间在2019年6月26日以后,含2019年6月26日。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工伤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养老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24个月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种待遇,任选其一,不可重复领取。

 

  三、按本规定领取了以上两种待遇中的一种,不再领取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和丧葬费等其他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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