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伤残等级评定条件是什么?
1、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伤残等级、补办评定伤残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第五条 属于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并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属于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第七条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二、烟台市伤残等级评定办事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83号芝罘区人民政府向阳街道办事处惠民服务大厅5号窗口
三、烟台市伤残等级评定办理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民政部2007年7月民政部令第34号通过,2013年7月民政部令第50号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