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上伤残等级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规定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每年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住院期间伙食、住宿费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 和60%的标准,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