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 工亡补偿金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亡(或视同工亡),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10万元工亡补偿金。
2. 生活护理补偿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按照护理等级,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6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万元。
3. 伤残补偿金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由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和职工伤残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偿金标准:一级伤残4.5万元;二级伤残4万元;三级伤残3.5万元;四级伤残3万元;五级伤残1.2万元;六级伤残1万元;七级伤残0.5万元;八级伤残0.4万元;九级伤残0.3万元;十级伤残0.2万元。
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伤残补偿金标准:一级伤残4.5万元;二级伤残4万元;三级伤残3.5万元;四级伤残3万元;五级伤残2.8万元;六级伤残2.6万元;七级伤残1.3万元;八级伤残1万元;九级伤残0.7万元;十级伤残0.6万元。
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伤残补偿金用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支付后仍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必须全部给付工伤职工。
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待遇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