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4、护理假津贴;
5、我国和本市法规的其他费用。
(二)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享受下列法规生育保险津贴和护理假津贴。职工生育津贴和配偶护理假津贴按日计算,日支付标准按生育本人生产或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计算。
1、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生育女职工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三)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法规的范围和标准支付:
1、生育医疗费包括怀孕、生育和流(引)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引(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用。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其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医疗保险的部分。
(四)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方法由统筹地区劳保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注意事项:生育医疗终结后90日内申报办理。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