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标准
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5)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我国和省、市计划生育法规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法规的。
二、报销条件
在我中心参保的缴费满12个月的单位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