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经市政府同意,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深圳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降至0.45%。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适用对象对已在深圳市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非从业居民不属于适用对象。
《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