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居民生育待遇标准
1、人员范围
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龄生育的女性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我国、自治区计划生育的法规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2、费用类型
(一)参保人员符合我国、自治区计划生育的法规,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
(二)参保人员符合我国、自治区计划生育的法规,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符合我国、自治区计划生育的法规,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医疗费。
3、待遇标准
(一)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法规支付;
温馨提示:在统筹地区外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
(二)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法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