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在分娩后3年内应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逾期不办理的不予支付待遇。
(一)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需提交的资料:
①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保卡;
③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
④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明细(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联网结算的无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和清单明细,应提供医疗机构结算表);
⑤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的证明;
⑥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仅限住院)
⑦生育保险参保人工资发放渠道证明。
(二)根据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1、职工按照法规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除需提供上述第(一)点①-⑥项资料外,需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提供有关情况属实的承诺书
2. 退休人员除需提供上述第(一)点①-⑥项资料外、还需提供退休证。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职工未就业配偶需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提供有关情况属实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