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办理条件
1.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1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1.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调动工作。
2.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2.1原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在本省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的。
2.2跨省统筹地区转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要求将原在我市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往该地的。
3.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入):
3.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1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3.1.2符合转出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4.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出):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其符合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市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办理材料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社保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
4.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入):
1.失业待遇转入申请:
1.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1.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由转出地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