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
2、《工伤认定》;
3、《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
4、《吉林省工伤认定》(吉人社办字[2015]47号)。
三、吉林市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社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社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确切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